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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评丨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小过重罚”不能仅靠事后纠偏
江苏盐城农民陈广芳因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元,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调整为1万元。
2.陈广芳售卖的羊肉、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章,但数量较少,获利不多,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送检的批次羊肉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3.事实上,对于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然而,多起“小过重罚”案件引发舆论关注,执法理念和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出现偏差,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5.未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更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监管措施,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维护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江苏盐城农民陈广芳因卖羊肉获利180元,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已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的上诉和一审起诉。
相比于10万元,1万元的罚款无疑更能反映违法事实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陈广芳售卖的羊肉、羊头等虽然未经检疫验讫盖章,按规定无法在市场上销售,但数量较少,获利不多。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规定要求,结果为合格。陈广芳并未售卖劣质羊肉,羊肉合格自然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也没有放任问题产生的恶意。对于这类违法情节、违法后果较为轻微的行为,处以如此重的罚款,显然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这也是多起“小过重罚”案件引发舆论关注的原因。2021年,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罗某夫妇因售卖5斤不合格芹菜被罚6.6万元;2022年,安徽多家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拌黄瓜被罚5000元;2023年,河南一大爷因售卖农残超标蔬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福建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这些颠覆常识的案例让许多个体经营户感到如芒在背,无所适从。
虽然从结果看,这些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后,都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处罚并未执行,但如此多“小过重罚”案例的出现,反映出执法理念和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小过重罚”有违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必然会对法治社会构成侵蚀,引发社会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质疑。
执法不能偏离“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行政执法应当有温情,失去温情也会失去法度。“小过重罚”看似严厉,实则只是机械地执行了相关法条,忽视了完整理解法治精神和社会朴素正义观的重要性。事实上,对于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并非没有从轻或免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自然也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小过重罚”没理由继续存在。
至于有的人觉得市场买卖应顺其自然、你情我愿的观点,也不完全正确。私自屠宰之所以被淘汰,最终的原因在于其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经严格的检验检疫,谁能保证市场上的肉类是安全的?社会在进步,人们对品质的要求也在提高。建立一套风险可控、可溯源、可追责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大家的共同期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维护好这套体系的运行。
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没有安全风险隐患,不罚或少罚也不能成为责任开脱的理由。绕开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存在风险,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监管程序可能不够发达和完善。在自由交易模式下,如何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如何在农户利益和食品安全之间找到两全其美的办法,如何不依赖重罚制定出更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监管措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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